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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業成績處理
成績評量採百分計分法,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計算各科目學期平均成績。依108年6月18日修正《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7條第4項規定,各科目學年學業成績取小數點後一位數,第二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一位數。
重修成績達及格基準者,取得學分並依及格基準分數登錄(會加註為重修後及格分數);未達及格基準者,不授予學分,就重修前後成績,擇優登錄。但不論是否重修及格,學年平均成績都採用原始分數計算。
畢業條件(108學年後入學適用)
一、符合下列情形者,准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
【德行考查】:獎懲紀錄功過相抵後未滿三大過
【學業成績】:
- 技術型:
- 累計實得"總學分"達160學分。
- 部訂必修及格率達85%。
- 專業+實習科目需修習80學分以上。
- 實得"專業+實習"學分達60學分(含實習科目45學分)。
- 普通型:
- 累計實得"總學分"達150學分。
- 實得"必修"學分達102學分。
- 實得"選修"學分達40學分。
二、修業期滿且取得120個應修學分數,而未符合前款規定者,發給修業證明書。未滿120個應修學分者,則僅發給修業成績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