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私立大同高級中學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
1020307性平會討論通過
1020401校務會議通過
1130627性平會討論通過
1130627校務會議通過
一、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2條暨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2條規定訂定之。
二、目的: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尊重及考量學生與教職員工之不同性別、
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以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
三、實施對象:
(一)教育人員:包括本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及約僱人員。
(二)學生:本校全體學生。
(三)本校教職員工之職前教育、新進人員培訓,納入性別平等教育之內容。
四、本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所稱性別平等教育,係指以教育方式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之宣導、課程、教學、活動等,並包括學校或社區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與社會教育。
五、教育人員注意事項:
(一)本校教育人員應提供性別平等教育之學習環境與資源。
1.尊重學生與教職員工之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及性傾向;尊重性別多元與個別差異。
2.本校之招生及就學許可不得有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之差別待遇,且不得因學生之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給予教學、活動、評量、獎懲、福利及服務上之差別待遇。但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者,不在此限。
3.對因性別或性傾向而處於不利處境之學生應積極提供協助,以改善其處境。
4.應積極維護懷孕學生之受教權,並提供必要之協助。
(二)本校教育人員於進行校內外教學與人際互動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須遵守專業倫理,包含:
(1)不得與未成年學生發展超越師生情誼外之親密關係。
(2)不得說令學生不舒服之言語、玩笑,或當眾做出令人不舒服之行為。
(3)若因補救教學或教育訓練,課後需單獨留置學生於教室、辦公室或實習工廠時,應開啟房門,以免造成誤會。
(4)因教學或活動需求,需示範動作或碰觸學生身體時,應先說明並徵求學生同意。
2.教師發現其與學生間之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時,應主動迴避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或陳報學校處理。
3.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1)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
(2)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三)本校教師在實施課程、教材與教學時,應遵守下列原則:
1.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以提升學生之性別平等意識。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應涵蓋情感教育、性教育、認識及尊重不同性別、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性傾向教育,及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防治教育等課程。
2.課程設置及活動設計,應鼓勵學生發揮潛能,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
3.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各科課程,並應發展符合性別平等之課程規劃與評量方式。
5.教材之編寫、審查及選用,應符合性別平等教育原則;教材內容應平衡反映不同性別之歷史貢獻及生活經驗,並呈現多元之性別觀點。
5.教師使用教材及從事教育活動時,應具備性別平等意識,破除性別刻板印象,避免性別偏見及性別歧視。
6.教師應鼓勵學生修習非傳統性別之學科領域。
六、學生注意事項:
(一)學生於進行校內外學習與人際互動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尊重同學之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及性傾向。
2.不得因同學之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給予言語或行為上的毀謗、嘲弄及欺負。
3.不得說令學生不舒服之言語、玩笑,或當眾做出令人不舒服之行為。
4.禁止嘲諷他人之身材及長相。
5.嚴禁於校園中進行會侵犯身體之遊戲,如阿魯巴…等。
6.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不得有下列行為:
(1)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
(2)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3)未經他人同意不得隨意碰觸其身體。
7.未經他人同意不得以手機或相機拍攝他人隱私。
8.禁止利用手機、電腦或其他方式傳送有損他人身體隱私之圖片。
(二)凡本校學生遭受上述之不當言行對待而致身心不舒服時,可逕向學務處生輔組提出申請調查或檢舉,將依本校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處理機制處理。
(三)本校學生若違反本規定,經本校性別平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後,必要時行為人得施予性別平等教育課程或依校規懲處。
七、本校性別事件防治教育及校園性別事件處理另依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規定辦
理。
八、本規定經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討論通過,經陳 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